王某不服石河子市北泉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及请求赔偿损失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市司法局老街法律服务所

石河子市司法局老街法律服务所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6)兵八行终字第20号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二审法院经过对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认定被告石河子市北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又认定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具体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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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6)石行初字第02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6)兵八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强制拆除房屋案及请求赔偿损失。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河南省柘城县来疆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新宝,石河子市司法局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程炳忠,石河子市司法局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学雷;审判员:吕江红、李宛秋。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梅;审判员:胡秋石、张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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