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江南商贸城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磨河流域管理处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13户居民房屋是否应当拆除、由谁实施拆除、适用什么程序拆除,以及如何处理拆除造成的后果,这是本案处理所要弄清楚的四个问题。
1.13户居民房屋是否应当拆除
从案件事实看,13户居民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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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4年)水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69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乌鲁木齐江南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安娜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冰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磨河流域管理处(以下简称水磨河流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处工会主席。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国文;审判员:程立新宋文玲。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赵君刘瑞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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