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登记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北市第一中学

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行赔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丽 单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该法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机构、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该部分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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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5)相行赔初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行赔终字第3号。
2.案由:房产登记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淮北市第一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某,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林;代理审判员:蒋树良、崔景瑞。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海峰;审判员:郑慧;代理审判员:高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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