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诉盐城市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盐城市法学会

盐城市盐都区兴冈客运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06)都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彪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自然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案件,就该案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这几个问题的正确处理,对于案件的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1.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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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06)都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卞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盐城市盐都区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盐城市法学会工作人员。
被告:盐城市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盐都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该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第三人:田某,男,汉族,盐城市盐都区兴冈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冈客运公司)经理,住盐城市盐都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颖;审判员:杨斌杨彪
6.审结时间:200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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