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野机电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海波 单位:
当前,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实践中,查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者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亦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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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69号。
2.案由: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龙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东宝路11号B区2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苏省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涛;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琳琳;代理审判员:刘军、朱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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