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通知案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

嘉润律师事务所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8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志刚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拍卖协会的法律地位,其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虽然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了上诉,该案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而告终,但是该案所争议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依然存在着分歧。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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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行初字第6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893号。
2.案由:不服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洪潮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雷霖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程学炜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龚志忠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平;人民陪审员:刘志远、马俊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强刚华;代理审判员:梁菲贾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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