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司法部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决定案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法规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世宽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司法部是否具有监管国家司法考试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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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初字第12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38号。
2.案由:不服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晏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法规处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张昆仑徐宁。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荣;审判员:辛尚民朱世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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