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箭竹乡团结煤矿诉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古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泸州鼎正律师事务所

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红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请求两个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值得探讨的问题主要是原有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或者被吊销,但尚未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具体而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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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05)叙永行初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行终字第29号。
2.案由:请求履行检查验收、组织兼并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古蔺县箭竹乡团结煤矿。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汉族,退休干部。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湛四川泸州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1,古蔺县经济和商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时某,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古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古蔺县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古蔺县遂意煤矿(以下简称遂意煤矿)。
诉讼代表人:游某,该煤矿负责人。
第三人:徐某,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波;审判员:魏兴才、王元彬。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武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玉红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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