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等不服秭归县郭家坝镇人民政府单方解除移民安置合同及要求退回移民安置费行政处理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继坤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但事情的解决却颇费了一番周折,以至于经过了三年时间、三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处理、二级法院四次审理判决,才最终得以案结事了。究其原因,无外乎四点,一是本案事关三峡工程建设库区移民工作,十分敏感,每一级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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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6)秭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36号。
2.案由:不服单方解除移民安置合同及要求退回移民安置费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崔某,男,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崔某1,男,农民,住秭归县桐树湾村。
被告(被上诉人):秭归县郭家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郭家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一审):谭某,该镇镇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向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该镇移民站干部。
委托代理人:屈某,男,湖北省秭归县人,该镇司法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新华;审判员:向立发、周秭民。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刘雪青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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