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11名村民不服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选举处理决定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区管委会常务

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瑞芳 单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案,但其透视出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对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的思路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1.此案选举中的一些做法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选举法制的探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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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铜中法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行终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选举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1,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2,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3,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4,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5,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吕某,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任某,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6,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7(又名郭某8),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上诉人):郭某9,男,汉族,铜川市新区村民,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郭某10、郭某3、郭某4。
被告(被上诉人):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
负责人:靳某,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虎;审判员:任马顺、刘静。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玉珍;代理审判员:汪筱萍王瑞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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