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认识错误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台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岩 单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着两个焦点问题,即如何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用来证明犯罪人王某犯罪事实的证据非常充分,既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还有王某指认现场笔录,为彻底扫除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刑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张桂芬,九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付占国,吉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炜;代理审判员:曹海波;人民陪审员:裴霞。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巧玲;审判员:黄银虎;代理审判员:刘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