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5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小明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参与犯罪的方式和实行行为往往多种多样,并且常常会随着犯罪的进行而变化,最终所呈现出的具体案情,用千奇百怪来形容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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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9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5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牛丽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睢溪县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系本案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耿某,女,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系本案被害人之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职工。
王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5年12月9日被羁押,2006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付明浩、张立军,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尚某,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农民。2005年12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2006年1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胡凯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铁;代理审判员:黄小明,陈胜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审判员:耿爱民;代理审判员:林兵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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