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盗窃案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和处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4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京生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法庭审理中的争议问题是,案件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及如何对被告人正确裁量刑罚。对此有两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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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007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451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徐达。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习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崔小青。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虹;代理审判员:高文斌孙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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