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特殊减轻处罚的运用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05)富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本案是否具有特殊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况”。雷管属于一种爆炸物。本案曹某、马某、王某非法买卖雷管200枚,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以该罪判处刑罚,这是没有是,在量刑上,对三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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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05)富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5)阿中刑终字第44号裁定书。
审核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刑一核字第48号判决书。
复核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刑复字第124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万根。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05年2月20日被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6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符彦平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米裕丰,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经名牙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阿勒泰市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阿勒泰市人,初中文化,职工。因本案于2005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马拥军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生;审判员:郑建锋;代理审判员:沙尼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芳;代理审判员:胡祖林渠底模。
审核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永祥;代理审判员:顾民阿迪利·阿不力米提。
复核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思敏;代理审判员:宋莹马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5日。
审核审结时间:2005年9月23日。
复核审结时间: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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