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 如何理解自首认定中“仅因形迹可疑”的含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4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磊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的行为究竟是自首还是坦白。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一审法院持这种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盗窃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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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3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43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杰、王同伟。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学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职员。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运国、陈中晔,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独任制):张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丽;代理审判员:史磊蔡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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