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二终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良剑 单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安部在“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公布了近年来中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案件,其中唐某等人制售“五粮液”假酒案名列榜首,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社会危害极大。
1.关于唐某贩卖给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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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5)翠屏刑初字第3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二终字第7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无业。1982年9月因犯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被判刑十三年,2003年1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吉群、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陶泽华、樊学峰,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4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鸿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和辉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健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05年2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永祥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某,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务农。因本案于2005年2月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明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红兵;审判员:罗兴明;代理审判员:陶刚。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冬斌;代理审判员:单川高红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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