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原系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原系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金时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终字第10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1.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中的个人犯罪。单位犯罪首先是整体犯罪,同时单位犯罪又必须通过作为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来实施。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一方面具备单位人员身份,受制于单位意志,另一方面又是独立的思想的个体,以实施独立...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5)金堂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终字第103号裁定书。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代理检察员:罗燕。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男,1958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乾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成都鑫五环金鑫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4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明德四川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春兰;审判员:周学勤欧大兴。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殷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