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19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靖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在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中,犯意的提起者、行为的实施者,同时又是犯罪的最大收益者,不宜认定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同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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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1938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成立。
原审被告人:蔡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因本案于2005年9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瑞祥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志杰;人民陪审员:陈兴元刘秋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代理审判员:王靖陶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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