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等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鑫隆金融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爱军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倒卖行为。这一定义基本上克服了上述各种定义的缺陷,能够比较准确地揭示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并具有相当的简洁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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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5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涛、刘成洲,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汉族名字:白某1),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5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某,北京中鑫隆金融法律服务中心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爱军;人民陪审员:王巨辛桂珍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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