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中国宁波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游泳运动学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18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端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就本案如何认定问题,曾经有过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认定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在被害人龙某1坠入冰湖后,既不施救,也不报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更由于其隐瞒不报,致使被害人龙某1的尸体在事发近五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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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6)延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18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景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龙某,男,1933年9月10日出生,退休医师,系本案被害人龙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侯某,女,1935年6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系本案被害人龙某1之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志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群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学生,系本案被害人龙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某1,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职员,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之父。
一审委托代理人:龙某2,男,无业,系本案被害人龙某1之兄。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群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志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叶某,男,42岁,中国宁波国际合作公司工程师,系本案被害人龙某1之姐夫。
一审委托代理人:龙某3,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之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群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1949年6月6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北京市游泳运动学校教练员。因本案于200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中国卫生法杂志社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波;审判员:张立新;人民陪审员:何玉存。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军;审判员:安端华;代理审判员:吴海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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