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金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公民身体权”的内涵——身体健康权与完整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身体权”含义的解读,有人持狭义观点,认为此处的“身体”的含义应理解为公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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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刑初字第17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68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
一审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建新,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齐,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缪某,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院长。
一审辩护人:童旭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卫忠,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生。
一、二审辩护人:谈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谭小欣: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生。
一审辩护人:薛亚俊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宏;审判员:凌娟:代理审判员:樊嵘。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建伟;审判员:倪红晏;代理审判员:周一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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