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刑终字第8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磊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本案事实分析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从两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中,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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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刑终字第89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无锡市人,小学文化,退休工人,系被害人丁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无锡市人,职高文化,无锡华润安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害人丁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2,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无锡市人,中技文化,无业,系被害人丁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女,1920年12月16日出生,无锡市人,文盲,农退,系被害人丁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夏仁嵘(受唐某、丁某1、丁某2、唐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晖(受唐某、丁某1、丁某2、唐某1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绰号“小六子”)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无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6年2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杜成林江苏无锡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宇红;审判员:沈莉波匡慧敏。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振华;审判员:崔荣根李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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