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莉波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对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1)本案认定的充值数额是根据总公司电脑记录。那么如何区分是正常的志鹏公司卖出的卡的充值还是行为人及其网友盗充?①本案的账号志鹏公司已经不用,已停用一年多,在2003年4月11日客服人员为周某修改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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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强。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1,男,1987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200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06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志军浙江九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莉波;审判员:杨锦昌匡慧敏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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