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2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盗窃,二审法院将定性改为职务侵占。由此可见,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定性问题上,且争议主要针对的是马某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转出本属于单位的17万元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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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139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263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政涛。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别名:马某1),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中专文化,原系北京恒泰众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及市场部经理。因本案于2004年11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方富贵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飞北京市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京明;代理审判员:孙蕾;人民陪审员:段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代理审判员:杨子良唐季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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