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非法行医案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焦作市物价局

焦作大学中专部

广州顶金食品公司

焦作市化工技校

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

焦作市医疗保健中心中医门诊部

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

焦作市医疗保健中心中医门诊部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5)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萍 单位:
对于犯罪人董某、王某1共同犯罪应否区分主从犯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人董某、王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5)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行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爱民,代理检察员:王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本市,系被害人王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男,35岁,焦作市物价局干部,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2,男,32岁,焦作大学中专部干部,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3,女,33岁,汉族,广州顶金食品公司职工,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4,女,28岁,汉族,焦作市化工技校教师,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女。
委托代理人:邢小成、刘啸,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经营焦作市医疗保健中心中医门诊部。
辩护人:刘喜庆、李国祥,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焦作市医疗保健中心中医门诊部医生。
辩护人:王志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萍;审判员:吴晓胜马继新
6.审结时间:2006年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