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持有弹药案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果刑终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旭文 单位: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捕杀珍危野生动物,是现行《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体现了我国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对野生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捕杀行为,即构成本罪。本罪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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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2006)多刑初字第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果刑终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持有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军,代理检察员:李发恩。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7年8月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大专文化,玛多县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因本案于200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许正华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吾某,男,1964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人,文盲,牧民。因本案于200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传琪玛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詹洛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英某,又名英某1,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玛多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04年11月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玛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2月9日因患结核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0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大专文化,系玛多县公安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0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柳克俭、唐凯,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1975年1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玛多县人,大专文化,系玛多县公安局花石峡镇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200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文魁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马虎成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建;审判员:陈传友陈启福。
二审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解同刚;审判员:张爱平蒋晓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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