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秀 单位: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龚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龚某制作淫秽网站的主页以“引诱性”的图片广告条让网民点击进入手机注册页面,网民只要进行手机注册,行为人就能从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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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06)寿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汉杰;助理检察员:陈煜星。
被告人:龚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范圣忠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审判员:何世冬叶允苏。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鸫;代理审判员:林雪义黄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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