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贪污、行贿、受贿案
案由:
贪污贿赂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再终字第7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诤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以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决定再审的,根据现有证据,分析如下:
1.本案已有的证据足以认定李某、郭某、郑某、戴某、李某1相互勾结,共同骗取银行存款的事实,也足以认定李某2受贿的事实。
2.综合现有的证据,在李某等六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刑终字第23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再终字第714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行贿、受贿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崔誉。
二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晓霞。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铭信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郭祥东河南首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30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研华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1997年至1999年曾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营业处会计柜台聘用制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厚媛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某,北京市女检察官协会干部。
二审辩护人:吴文亚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长生,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吴文亚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戴某(曾用名代某),男,40岁,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农民。1998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素蓉北京市嘉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女,38岁,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汪建成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2,男,35岁,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淮滨分理处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方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曾化名王某),男,31岁,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军;代理审判员:宋磊马惠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华;审判员:邓钢;代理审判员:周川。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少波;代理审判员:余诤张学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