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终字第1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祁小芹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挪用公款,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这里的财经管理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具体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中有关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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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6)湟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终字第117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淑苹。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湟中县政协委员,系湟中县林业旅游局群加林场场长、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6年3月15日由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蔡延云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启录;审判员:吴国荣;审判员:阿萍仁。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明礼;审判员:马荣海;审判员:祁小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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