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6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锦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对于李某挪用公款给北京顺成文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同时,从该公司处收受、索取该公司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贵宾卡的行为,究竟应该只认定一罪还是应认定为两罪进行并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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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顺刑初字第1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685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北京顺义牛栏山水泥厂副厂长。因本案于2005年1月17日被刑事羁押,同年2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力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宁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嘉玉;人民陪审员:梁家齐郑谊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丽;审判员:方炯;代理审判员:陈锦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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