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林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6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关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除了由主动索取贿赂构成的受贿罪之外,其他的接受贿赂的行为要构成受贿罪都必须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初字第0358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65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邸桂珍。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4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因本案于2004年11月18日被逮捕。
一、二审委托辩护人:田文昌、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大学文化,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因本案于2004年11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雷、刘新,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审判员:史迹;代理审判员:关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庆安;审判员:李建新;代理审判员:闫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