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

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刑终字第50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晚祥 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1.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的行为,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此处的“国家规定”,理论界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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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刑初字第33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刑终字第504号裁定书。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应珠。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3月28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杨文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某,男,1949年8月3日出生,系被告人王某之兄。
被告人:姚某,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国际货运公司财务人员,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刘某,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住本市武夷路。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晚祥;审判员:赵英张金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安康;审判员:吴欣;代理审判员:逄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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