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

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

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

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

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

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成铁中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单位: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此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案的涉案民警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二是本案涉及的扒窃人员均尚未受到司法追究,能否认定为“有罪之人”;三是本案是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05)贵铁刑初字第12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成铁中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2.案由: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杨光剑,代理检察员:李根成、潘燕、杨天杰。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警长,捕前系成都铁路公安处龙潭寺派出所警长。因本案于2005年4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万清华、敬晓洪,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原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警长。因本案于2005年4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涛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接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原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队长。因本案于2005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
一审辩护人:刘力、周韬,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警长。因本案于2005年3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高扬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齐;审判员:张慰荣陈梅林。
二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阳;审判员:查小云冯建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