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骨龄鉴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冉村

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冉村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

吉林松原律师事务所

北京进友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部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2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珍春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辩双方对于事实和证据并无较大争议,但本案却涉及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审判实践中新的难点问题,即骨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唯一证据。
骨龄是对“骨骼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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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终字第2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李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系被害人李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吕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1之母。
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1960年出生,汉族,首钢中厚板轧钢厂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胡叶青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8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诉讼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冉村村民,住鸡泽县。
诉讼代理人:贾某1,男,1960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鸡泽县双塔镇东冉村村民,住鸡泽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之父。
被告人:魏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捕前系保安员。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因本案于2005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4(别名:李某5),男,1987年出生,满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6,1964年出生,满族,保安员,系被告人李某4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人李某4之母。
一审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李景山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林万明吉林松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6,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捕前系保安员。因本案于2005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朱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北京进友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负责人:宫某,负责人。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胡炳立,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法律顾问。
一、二审诉讼代理人:陆继平,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副调研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秋香;人民陪审员:陈凤琴孙秀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琪;代理审判员:李洁翟长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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