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被控抢劫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

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

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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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瑜 单位: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一再反复,究其原因就在于第一、二次审判时对证据的分析和把握不准,尽管公诉机关曾补充过证据材料,但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对于证实四行为人抢劫杀害钟某的证据没有质的变化,仍不能证明四行为人抢劫杀害了钟某。第三次审理时,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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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萍、凌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女,42岁,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无业。系本案被害人钟某之妻。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盐津县人。198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5年5月1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1986年11月13日被加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8月2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5年12月6日止。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0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人:范其元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云南省盐津县人。1997年11月因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5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
指定辩护人:郭恒凯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无业。1990年5月2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3年2月28日取保候审。2006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周霞,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0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黄希祯,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志伟;审判员:舒甫春;代理审判员:张雪峰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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