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共同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

宿迁创见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刑终字第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震 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二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同一损害后果发生的民事侵权归责问题,一直是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的难点,学界及实务界均颇有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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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6)宿豫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刑终字第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系被害人王某之妻),女,汉族,36岁,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系被害人王某之子),男,汉族,12岁,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王某1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系被害人王某之女),女,汉族,11岁,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王某2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系被害人王某之父),男,汉族,62岁,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系被害人王某之母),女汉族,57岁,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某5,男,住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办幸福居委会一组。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某,男,汉族,22岁,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人,初中文化,驾驶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宿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万全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30号。
负责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闫某,男,30岁,汉族,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人,初中文化,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臧高,宿迁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清洋;人民陪审员:单业清张用早。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莉;代理审判员:黄亚非刘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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