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诉中移鼎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获赠优惠额度的双倍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公共交通车辆厂技术科

中移鼎讯公司

南京移动公司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涂纯静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一,电池作为手机的附件,在经营者对于销售手机所配电池系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时,究竟应当退还手机并按手机价值增加赔偿,还是应当仅退还电池并按电池的价值增加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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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左某,男,南京市公共交通车辆厂技术科职工。
被告:中移鼎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鼎讯公司)。
负责人:李某,中移鼎讯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移动公司)。
负责人:冯某,南京移动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纯静;审判员:杨晓峰宋蓓蓉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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