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同一借款事实,形成了四个合同:一是中贸融生公司与金垦公司间的借款合同;二是中贸融生公司与金垦公司、农发行间的保证担保合同;三是中贸公司与金垦公司、天池公司间的物的担保合同;四是中贸融生公司与金垦公司间的典当合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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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53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中贸融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融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瑛、王远,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芮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9号阳光花苑B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婧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新疆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港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园路2号。
负责人:沈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邵建勇新疆天园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兴山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翠天池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原新疆永盛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杜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宁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春;代理审判员:刘沛红王建国。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乌日娜;代理审判员:徐聪平马海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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