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海南洋浦新大岛实业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案 不可撤销担保函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5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小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进出口银行在海南冶金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应新大岛公司申请,向法国赛利宝公司开具了不可撤销保函,并垫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新大岛公司的抗辩主要理由是其向进出口银行发出过止付通知,但进出口银行未向赛利宝公司止付,因此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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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551号判决书。
2.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若虹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图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洋浦新大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岛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洋浦开发区D10—2—3A。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冶金),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东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财务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军;代理审判员:殷立红王肃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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