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海安县爱之缘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合法占有抵押物的效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国庆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抵押人以没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其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善意抵押权人对动产抵押权的取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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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1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辛某,海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海安县爱之缘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诉人):上海贵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分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建兵;审判员:张亚军;代理审判员:金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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