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邦化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统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公司抽逃资金后责任主体的确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二终字第4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如明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公司之间借委托理财之名行借款事实的合同效力认定;三是验资机构的责任承担条件。
1.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所发生民事行为,其责任主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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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二初字第1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二终字第405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德邦化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统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宏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明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奚某,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汪顺生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善业;审判员:姜如明刘洪加。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在春;代理审判员:刘场周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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