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诉南宁金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 部分履行、新协议的效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虹 单位: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调解书已部分履行后,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所作的《还款承诺》为依据再行起诉。
审理此案的法院持肯定态度是基于两个理由:
1.在建行民主支行与金悦宾馆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就如何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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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南宁办)。
代表人:张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伯伟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远兰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金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宾馆)。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虹;审判员:张志基廉英策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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