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诉新疆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摊位租赁合同案 出租人出租义务的履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四终字第4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德仕公司将其楼房室内的一个摊位出租给原告伊某用于经营服装后,是否还有义务保障冬季室内保持适宜的温度。
作为出租人的义务,一般是由租赁合同条款所明确约定的。但从本案租赁合同的内容看,没有条款约定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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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6)天民一初字第86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四终字第40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摊位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伊某,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安娜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仕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秦锋。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进民;审判员:崔戈叶春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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