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快递服务、格式合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二(商)初字第8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亚玲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快递服务业作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民商交易主体对效率需求不断增加的产物,其在为人们提供快捷服务、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同时,因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缺失,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由此导致实践中纠纷的数量亦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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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二(商)初字第811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9幢448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310弄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亚玲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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