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无座车票的价格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天工物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法律事务室

北京铁路局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京铁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军 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无座车票和有座车票价格相同是否合法。首先,本案涉及铁路客票价格的定价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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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6)京铁民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京铁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书。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丁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工物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劲松、李苏滨,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武传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郇某,北京铁路局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富顺;审判员:于春华;代理审判员:丁晓云。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军;审判员:李刚高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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