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元高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信元新科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电信服务代理合同案 合同解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19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君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我国对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强制性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一般来说,没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所签订的相应合同也应被认定无效。但处理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经营“中国电信16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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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83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1997号判决书。
2.案由:电信服务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京信元高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高科)。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信元新科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新科)。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马春波,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君;审判员:杨靖姜宇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李利韩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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