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大新元生命技术 集团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民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晰,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买受人取得讼争房屋的收益权后,承租人退租,房屋空置,应由讼争房屋的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支付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二是买受人取得讼争房屋的收益权后,承租人退租,房屋空置,应由讼争房屋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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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三初字第104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95号判决书。
2.案由:拍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中大新元生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支行。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于某、欧阳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立挺、张树升,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翔实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丽英;审判员:潘思明;代理审判员:梁志铭。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德家;代理审判员:洪望强蔡培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9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省高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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