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福建省德化县金红谷锰业有限公司等承包经营权案 共同侵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责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20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雅春 单位: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发包方与第三人共同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1.被告龙门滩镇政府、霞山村委会、霞山村十组与被告金红谷锰业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被告龙门滩镇政府、霞山村委会、霞山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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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6)德民初字第6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2091号判决书。
2.案由: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文革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德化县金红谷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龙门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镇长。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村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龙门滩霞山村第十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某1,该小组组长。
四被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德化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成铭;审判员:黄奇微林雅春。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鹏腾;审判员:戴梅影陈美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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