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学院诉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联营合同案 合同解除、不可抗力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23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连森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问题首先是职业学校与保健院所签订的《关于联合办学的协议》及《关于联合办学的补充协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其次是上述两份协议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缘何有效,又如何可依法消灭,这种合同法定解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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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2316号判决书。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38岁,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穆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52岁,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副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连森;人民陪审员:孙平赵惠云
6.审结时间: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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