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隆盛镇财政所诉北流市隆盛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合同案 预算外资金
案由: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伟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结算行为均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双方的结算行为与隆盛镇财政所的资金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隆盛信用社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涉及原二审判决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流市人民法院(2004)北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玉中民终字第300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再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北流市隆盛镇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北流市财政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流市隆盛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天中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黎元瑞。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子荣;审判员:李小凌卢涛。
再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伟;审判员:庞琳盘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